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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:35 2019/10/29 中時 盧金足
 
今年度已接近尾聲,依《勞基法》規定,勞工符合法定年資時,應給予法定日數的特別休假,且應由勞工排定,維護勞動力並落實勞工休息權。勞工局表示,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,若尚有未休畢的特別休假,應折發工資;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,可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。

勞工局長吳威志表示,如事業單位採用曆年制(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),有勞工至2019年12月31日結束時,尚有2.5日未休畢的特休,雙方協商同意後,可將未休畢的特休遞延至次一年度(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)實施。

但若未經雙方同意遞延,雇主應折發2.5日應休未休的工資給勞工;如在2020年12月31日結束時,勞工遞延的2.5日特休尚有0.5日未休畢,雇主應折發0.5日應休未休工資,不得再次協商遞延。

此外,如事業單位採用週年制(自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期間,但工作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,工作滿6個月後,取得3日特別休假時起算6個月期間),有勞工自2017年10月31日到職,至2018年10月31日年資滿1年,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有7日特休。

此外,若勞工至2019年10月31日結束時,仍有3日特休未休,經雙方協商同意後,可將未休畢的特休遞延至次一年度(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)實施。

如未經雙方同意遞延,雇主應折發3日應休未休工資給勞工;若至2020年10月31日結束時,勞工遞延的3日特休中,尚有1.5日未休畢,雇主應折發1.5日應休未休工資,不得再次協商遞延。

(中時 )